华盛顿州宪法中的受害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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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犯罪受害者-权利。有效的执法取决于犯罪受害者的合作。为了确保受害者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有意义的作用,并给予他们应有的尊严和尊重,兹授予犯罪受害者下列基本权利。
在通知检察官后,被指控为重罪的犯罪的受害者应有权被告知,并在主持审判或法庭诉讼的个人的自由裁量权下,出席被告有权出席的审判和所有其他法庭诉讼
发表声明(PDF)在宣判和任何考虑释放被告的诉讼中,均应遵守规定被告权利的相同程序规则。如果受害人已死亡、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检察官可指定一名代表出庭行使受害人的权利。这项规定不应构成在刑事诉讼中犯有利于被告的错误的依据,也不应构成向受害人或受害人代表提供法院指定的律师的依据。[1989年第84号修正案,参议院第8200号联合决议,第2999页。]1989年11月7日通过。]
华盛顿州法规中的受害者权利
以下内容摘自《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要了解完整的法规,请访问
7.69.030
应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受害者、受害者的幸存者和犯罪证人享有适用于任何刑事法庭和/或少年法庭诉讼的下列权利:
暴力或性犯罪的受害者有权在向执法官员报告时收到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县或当地犯罪受害者/证人计划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一)对暴力犯罪、性犯罪被害人,在向执法人员报案时,应当收到本章规定的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书面说明。书面陈述应包括县或当地犯罪受害者/证人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该县存在这样的犯罪受害者/证人计划;
(二)由当地执法机关或检察官告知受害人、遗属或证人所涉案件的最后处理情况;
(3)由发出传票的一方通知,他们被传唤的法院诉讼将不会如期进行,以避免该人不必要地前往法院;
(4)获得保护,免受因与执法和起诉工作合作而产生的伤害和伤害威胁,并获得有关现有保护水平的信息;
(5)被告知申请和收取应有资格获得的证人费所应遵循的程序;
(6)在法庭诉讼过程中,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安全的等候区,而无须靠近被告及其家属或朋友;
(7)当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时,执法机关或上级法院迅速归还被盗或其他个人财产。在可行的情况下,除武器、货币、违禁品、需要进行证据分析的财产和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外,所有这些财产应在没收后十天内拍照并归还物主;
(8)提供适当的雇主调解服务,以确保受害者、受害者幸存者和犯罪证人的雇主配合刑事司法程序,以尽量减少雇员因出庭而损失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9)立即获得医疗援助,在获得这种援助之前不得被执法机构不合理地拘留。但是,必要时,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陪同该人前往医疗机构,在不妨碍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就犯罪事件向该人进行询问;
(10)对于暴力和性犯罪的受害者,由犯罪受害者/证人项目的犯罪受害者辩护律师或受害者选择的任何其他支持人员出席与受害者的任何控方或辩方面谈,以及与对受害者犯下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任何司法程序。如果实际可行,并且犯罪受害者辩护律师或支助人员的在场不会对案件的调查或起诉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延误,则适用本款。犯罪被害人辩护人的作用是为犯罪被害人提供情感支持;
(11)关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幸存者,在审判期间亲自到庭,或在传讯作证时,应尽早安排在诉讼程序中,以便在作证后亲自到庭,而不是仅仅因为作证而被排除在外;
(十二)对于被害人和被害人的遗属,应被害人或遗属的请求,由检察官告知对重罪定罪进行审判和量刑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3)向法院提交受害人影响陈述或报告,如有要求,可在检察官的协助下提交,该陈述或报告应包括在所有出庭报告中,并永久包括在由国家机关或机构看管的罪犯的档案和记录中;
(14)对被害人和被害人遗属,在重罪判决的量刑听证会上亲自或代理陈述;
(15)对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幸存者,在所有重罪案件中,即使罪犯被判处监禁,法院也应发出归还的命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使法院的判决不适宜归还;和
(16)对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幸存者,在就赦免或减刑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亲自、通过录音或录像、书面或代理提出陈述。
华盛顿州法规中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
除了受害人和证人的权利外
RCW 7.69.030,执法机构、检察官和法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受害儿童和证人享有本节所列举的权利。除非
RCW 7.69 a.030对于暴力犯罪、性犯罪或虐待儿童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列举权利不应被解释为产生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在个别案件中适用列举的权利应由执法机构、检察官或法官酌情决定。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有下列权利,适用于任何刑事法庭和/或少年法庭诉讼:
(1)以儿童容易理解的语言解释儿童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诉讼和/或警方调查。
(2)对于性犯罪或暴力犯罪或虐待儿童的儿童受害者,在与儿童受害者的任何控方或辩方面谈时,由犯罪受害者/证人项目的犯罪受害者辩护律师或受害者选择的任何其他支持人员在场。如果实际可行,并且犯罪受害者辩护律师或支助人员的在场不会对案件的调查或起诉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延误,则适用本款。犯罪受害者辩护人的作用是为受害儿童提供情感支持,促进儿童的安全感和安全感。
(3)在法庭诉讼期间尽可能提供安全的等候区,并在任何法庭诉讼之前和期间安排辩护人或支助人员留在儿童身边。
(4)未经儿童受害者、儿童证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许可,任何执法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或国家机构不得将在世儿童受害者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照片透露给任何人,但向儿童受害者或证人提供服务的执法机构、检察官、辩护律师或私人或政府机构除外。
(5)允许辩护人就儿童配合检控的能力和诉讼对儿童的潜在影响向检控律师提出建议。
(6)允许辩护人向法院提供有关儿童理解诉讼性质的能力的资料。
(7)向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或适当的转介,以协助儿童和/或儿童的家庭处理犯罪的情感影响、随后的调查和涉及儿童的司法程序。
(8)允许辩护人在儿童作证时出庭,以便为儿童提供情感支持。
(9)向法院提供资料,说明在儿童作证时,在法庭诉讼过程中需要其他支持性人员在场,以增进儿童的安全感。
(10)让执法机构有机会获得其他专业人员的协助,例如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受害者辩护人或接受过与儿童受害者面谈培训的检察人员。
(11)对于暴力或性犯罪或虐待儿童的受害儿童,在向执法人员报告犯罪时,直接或酌情通过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收到关于本章规定的受害儿童权利的书面说明。书面陈述应包括县或当地犯罪受害者/证人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该县存在这样的犯罪受害者/证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