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被养人或亲生父母可以向申请收养的法院要求提供非身份信息。
RCW 26.33.340部门、机构和法院档案保密-有限信息披露
有关收养的部门、机构和法院档案应保密,除非在养父母、被养人或亲生父母书面要求提供信息时,可以披露合理可用的非身份信息。收养调解人拒绝公开非身份信息的,被收养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识别信息也可以通过RCW 26.33.343中描述的程序披露。
请求非识别收养信息
皇冠365书记员确实提供了一份表格,要求在斯波坎高等法院提交的案件提供非识别收养信息。申请表必须填写并邮寄给皇冠365书记员。它要求:
- 申请人的签名须经公证
- 所有关于收养案件的已知信息
- 30美元的特别服务费
(非身份信息将
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供。)
的
非识别性领养资料(PDF)请求将由法院审查,并批准或拒绝提供信息。请注意,并非所有收养文件都包含以下信息。
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于亲生父母、养父母和被收养人的信息:(RCW 26.33.020(14))
- 被收养时的年龄
- 遗产,包括国籍、民族背景和种族
- 教育,包括在收养时完成学业的年数,但不包括学校的名称或地点
- 一般的外貌,包括身高、体重、头发、眼睛和皮肤的颜色,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信息
- 宗教
- 职业,但不是具体的头衔或工作地点
- 天赋、爱好和特殊兴趣
- 导致收养的情况
- 亲生父母的医疗和遗传史
- 名字
- 按年龄、性别和病史分列的亲生父母的其他子女
- 按年龄、性别和病史划分的亲生父母大家庭
- 死亡的事实,年龄和原因,如果知道的话
- 照片
- 协助收养的机构或者个人的名称